4》 工程量清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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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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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4】.1.2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规费项目清单】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税金项目清》单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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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 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
(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2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2—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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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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