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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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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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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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等】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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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古建筑”既包括“!官式建筑”也—包括“地方传—统作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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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式建】筑按照宋代营—造法式或清代—工程做法则例—等,官,方制订?的建:筑制度规定建造的】古,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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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传【统作法建筑相对官式!建筑而言按照—在某一地《域通用而不循朝廷】建筑规范的》传统建筑形式和【施工手法建造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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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无论是国有资金!。投资还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
1.0.!4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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