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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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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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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零,散地块建设永久建】。筑物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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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2.新区【指新征?地或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旧区指?旧城区?其它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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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市场或》停车场管理》用,。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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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进行重建的!特殊用房; —
2.3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2.4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详见表【。。2-2
2.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6 表2-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等情况确定】其适:。建范围
2【.7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规:定范围的须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2】.8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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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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