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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零【散地块建《设,永久建筑《物,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1的规定 】 备注1《.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    《  : 2.新区》指新征地或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旧区—。指旧城区其它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 《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市!场或:停车:场,管理用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进行《重建的?特殊用房《; : 2.3》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4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详见》表2-?2,。 2.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6 表】2,-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等情况】。确定其?适建范围 》 2.7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规定—范围的须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2.8?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 】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