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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零?散地块建设》永久建筑《物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1的—规,定 : ?备注1.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2.新区!指新征地或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旧区指旧城区其它】。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 ?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市】。场或停?车场管理用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进?行重建?的特殊用房; 】 2.3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4: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详见:表2:-2 2.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6 表2-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等情况》确定其适建范围 】 , 2.7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规定范围的】须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 2.8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 《 》 ?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