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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零散地【块建设永久》建筑物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1的规定 — 备?注1.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   ?    2.新区】指,新征地或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旧区指】旧城区其它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 ?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市场或停—车场管理用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进行—重,建的:特殊用房; 【 2.3《。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4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详见【表2:-2 2.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6 表2-【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等情况确定其适建范!围 2》.7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规定范围《的,须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 2?.8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 】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