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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检验—规则
—
:
7》.1 型式检验】
【
《 ,7.1?.1 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
,
【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 新产品投产鉴【定时;
—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
】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7.2 !出厂检验
【
》 7.2.】1 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
?
》 7.2.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部!分的5.1》~5.?6其中?5.1、5.2为】必检项目5.3~】5.6为《抽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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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抽样
—。
! 7?.3.1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具
【 : 7?.3.2 出厂】。。检验以1《00:具为一批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1?0%;不足1—00具?为一批时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3具】
:
?。
7《.4 《判定规则
【
!7.4.1 【型式检验
【
型】式,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判为!合格
【
》7.4.2 出】厂检验
》
?
: 必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如】有不符?合项:。该产品应《经返工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
!
:
, , , 抽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如有不】符合项应加》倍抽样后进行—复检;如仍有不符合!项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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