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 GB21976.5-2012 建标库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部分的5.1~5.6。其中,5.1、5.2为必检项目,5.3~5.6为抽检项目。

7.3  抽样

    7.3.1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具。

    7.3.2  出厂检验以100具为一批,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10%;不足100具为一批时,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3具。

7.4  判定规则

    7.4.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判为合格。

    7.4.2  出厂检验

    必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如有不符合项,该产品应经返工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

    抽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如有不符合项,应加倍抽样后进行复检;如仍有不符合项,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