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7 《。检验规则《
,
》
,。
7.1 【 型式检验
—
《。
《 7.1—.1 《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
【 ,7.1.2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 :a) 新产—品投产鉴《定时;
—
》 : b) 》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
: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 《。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
?。
,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7.2 ! 出厂检《验
! 7.2【.1 ?。 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 7.2.2 【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部分的5.1~!5.6其《中,5,.1、5.2为【必检项目5.—。3~:。5.6为抽检项【目
《
:
,
:7.:3,。 , 抽样?
,
【 : ,。 7.3.1—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具
】 7.3【。。。.2 出厂检验】以1:00:具,为一:批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10%;不足100!具,为一批时《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3具
《
7.4! 判定规则
【
【 7》.,4.1 型—式检验?
,
《
《 型式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判为合格
!
》 7.4.—2 出厂》检,验
:
:
:
必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如】有不符合项该产品应!。经返工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
》
【 抽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如有不符合!项应加?倍抽样后进行—复检;如仍有不【符合项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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