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部分的5.1~5.6。其中,5.1、5.2为必检项目,5.3~5.6为抽检项目。
7.3 抽样
7.3.1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具。
7.3.2 出厂检验以100具为一批,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10%;不足100具为一批时,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3具。
7.4 判定规则
7.4.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判为合格。
7.4.2 出厂检验
必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如有不符合项,该产品应经返工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
抽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如有不符合项,应加倍抽样后进行复检;如仍有不符合项,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