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
:
A.0.1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宜”;
】
,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A.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