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基 础
11.0.1 基础的型式应根据线路沿线的地形、地质、材料来源、施工条件和杆塔型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原状土基础、高低柱基础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基础型式。
11.0.2 基础应根据杆位或塔位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现场浇制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1.0.3 基础设计应考虑地下水位季节性的变化。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和土壤应考虑水的浮力并取有效重度。计算直线杆塔基础的抗拔稳定时,对塑性指数大于10的粘性土可取天然重度。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
11.0.4 岩石基础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进行鉴定,并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塔位进行试验。
11.0.5 原状土基础在计算上拔稳定时,抗拔深度应扣除表层非原状土的厚度。
11.0.6 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0.5m。在有冻胀性土的地区,埋深应根据地基土的冻结深度和冻胀性土的类别确定。有冻胀性土的地区的钢筋混凝土杆和基础应采取防冻胀的措施。
11.0.7 设置在河流两岸或河中的基础应根据地质水文资料进行设计,并应计入水流对地基的冲刷和漂浮物对基础的撞击影响。
11.0.8 基础设计(包括地脚螺栓、插入角钢设计)时,基础作用力计算应计入杆塔风荷载调整系数。当杆塔全高超过50m时,风荷载调整系数取1.3;当杆塔全高未超过50m时,风荷载调整系数取1.0。
11.0.9 基础底面压应力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符合公式(11.0.9-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11.0.10 基础抗拔稳定应符合下式要求:
11.0.11 基础倾覆稳定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11.0.12 基础上拔稳定计算的土重上拔稳定系数γR1、基础自重上拔稳定系数γR2和倾覆计算的倾覆稳定系数γS ,应按表11.0.12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