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
?
3.1【。 一般规定
】
:
3》.,1.1 建筑工】程的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规定
【
》d,。≤,[d] —(3:.1.1-1)
】。
v≤[v!] 《(3.1.1—-2)
【
a≤[a]【 , , (3.1.1【-,3)
【
式中?d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位移
!。
【 v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速度;
】
? a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加速度;
!
》 [d]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位—移;:
》
? [?v]: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速度;
—
【[a]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加!速,度
?
,。
?3.1.《2 建筑工—程振动控制时精密仪!器及设备的容许【振动值宜由》设备制造厂家提供】或通过试验》确定;当《设备制造厂》家不能提供或无【。法试验确《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3.1【。.3 本标准中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当》无规定?时昼:间宜:取6时至2》2时夜间宜取22】时至次?。日6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