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
【
3.1 —一般规定
—
:
3》.1.1《 建筑工》程的: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规!定
【d≤[d] 【 (3?.,。1,.1-1《)
v】≤[v]《 (3》.1.1-2)
】
a—≤[a] — (3?.1.1《。。-3)
—
式《中,d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位移】
!。 v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速度:;
】 : a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加速度;
!。
》[d:]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位移;?。
?
[v!]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速度】。。;
!。 [a《]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加速度
!3,.1.2 建筑工!程振动控制时精密】仪器:及设备的容》许,振动值宜由设备制】造厂家提供或—通过试验确》定;当设备制造【厂家不能提供或无】法试验确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3.1.3【 , 本标准中》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当无规定时》昼,间宜取6时至—22时夜间宜取2】2时至?次日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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