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2.4  消防及其用水

12.4.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必须有消防给水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消防给水系统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火灾的扑救效果。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消防设计主要遵循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12.4.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工厂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104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为一次。

12.4.3~12.4.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结合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具体情况制定。通常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也可与生产给水系统合并,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对设有储油系统的消防给水,因有特殊要求,按规定油库区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只有在建设初期或消防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12.4.7  容量在400MV·A及以上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内有大量的变压器油,规定宜采用水喷雾灭火。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如有条件,室内采取密封措施,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灭火。油量小的变压器不作规定,可用移动式灭火设备。

12.4.8  油罐区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和喷水冷却等的规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制定。

12.4.9  本条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规定。在一些大型、特大型及建筑标准要求高的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这些建筑物设有集中的空调系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12.4.10  为保证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重要设备、仪表不受损坏,对设置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装置的部位作了具体规定。

12.4.1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灭火设施很多,主要由室内外消火栓供水灭火,同时按需要,可设有自动喷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和其他多种灭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