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2.3      

12.3.1  本条对排水工程设计、排水系统划分作了规定。

12.3.2  本条对生产排水量作了规定;对于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排水定额确定,为满足设计前期工作的需要,根据经验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取值。

12.3.3  本条对部分车间和建筑物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之前,进行局部处理作了规定。处理设施通常设在室外,寒冷地区,有的设在室内,可随建筑物项目划分为室内工程。

12.3.4  本条规定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污水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确定处理方案。但污水排放标准应取得当地县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因为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中的污水排放标准,一般基本相同,但有的指标地方排放标准要求更高,应按更严格的标准执行。

12.3.5  本条规定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必须协调一致。室内给水排水系统是按用水水质、水压的不同要求设置的,因此为满足用水要求,室内外相应的系统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