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9.6      

9.6.1  生产车间设备多样,土建柱梁布置不规则,为避免灯具布置与管道、工艺设备相碰,照明光线被大梁、大柱遮住,影响照明效果,照明设计应注意与有关专业的联系与配合,以满足所需照度。对于粉尘大的车间,难于及时打扫,设计时应计入相应补偿系数。窑炉出口位置温度较高,灯具及管线接近高温时容易损坏,因此灯具设置应远离这些场所。照明设计应考虑今后维护,厂房中间的灯具若不是采用吊车及行车维修,其最高高度不应超过4.5m。

9.6.2  应选用冷光源灯具。

9.6.4  照度标准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按中间值选取,本规范附录C中已列出“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明度标准”,以供查索。

9.6.5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厂房面积大,照明数量多;对大面积厂房的不同工作区域可考虑采用不同的灯具密集度,对调色配料上釉检验等区域除照度外,光色的要求以4000K~60000K范围内为宜。

9.6.6~9.6.8  对无窗的厂房应设置事故照明,对极少人员流动的原料库、地坑、皮带机通道,本条不作硬性的事故照明规定。对于较大的厂房,因应急灯数量多、投资大,故可以采用动力与照明双电源切换的方案。本条规定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