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废水污染防治
16.2.1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网应分开布置,废水排放应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并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同时应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
16.2.2 企业的废水排放应实行计量。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测流段和永久性采样点。测流段应便于测量流量、流速,排放口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的有关规定。
16.2.3 严禁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排放污水。
16.2.4 煤气发生站的含酚废水,应亏水状态运行,不得外排。
16.2.5 各类污水经处理后宜作为生产补充消耗及其他生产用水的给水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