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6  环境保护

16.1  大气污染防治

16.1.1  厂区内的总图布置应将原料破碎车间、煤气站、堆场等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距离厂界附近居民区较远的一侧。

16.1.2  原料破碎、喷雾干燥器、窑炉、施釉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排放的标准及当地的有关排放规定。

16.1.3  设有燃煤锅炉房时,必须对烟气中的烟尘和SO2进行处理。

16.1.4  各车间的含尘气体应通过除尘净化系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