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机电设备及仪表维修
14.3.1 机械修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修工段的装备应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当地协作条件确定。大、中型厂不具备协作条件时,应具备中修能力;否则可按小修设置。
2 机修工段由机钳、铆焊等工序组成,机修工段应设置备品备件库和乙炔、氧气瓶库以及办公室和更衣室等辅助设施。
3 中型厂机修工段的机床配置应为:车床5台,牛头刨2台,插床、铣床、摇臂钻、主式钻、单梁桥式起重机各1台,根据需要还可配置龙门刨及内外圆磨床等。
4 铆锻及锻造工段应配置空压机、直流焊机、交流焊机及半自动切割机等设备。
5 机修工段各工段建筑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6 车间地面荷载应符合要求,其铆锻部分地面荷载宜为2t/m2,机床部分地面荷载宜为1t/m2~3t/m2,其他部分地面荷载宜为2t/m2~3t/m2。
14.3.2 电气设备修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修工段的规模应根据工厂规模、电气装备水平及外部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2 电修工段的位置宜设在机修工段附近,并应避免与铸造及铆锻焊工序相邻。
3 电修工段内应设置单梁起重机,其起重量应满足起吊最大检修部件的需要。
4 电气修理的范围包括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装置、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及电气仪表等。电修工段应能完成对中型电机、车间变压器的大修和中修,35kV电气设备的检修及试验,变压器油的再生与处理。厂区主变压器、高压电机及特殊用途电机的修理应由外协解决。
5 电气试验的高压区应设置栏杆和信号。浸漆干燥及油处理间应满足防火要求。检修含六氟化硫(SF6)的高压断路器的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6 电修工段应有良好的采光。
14.3.3 仪表维修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应设置仪表维修室和备品备件库,其装置水平宜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厂宜按小修水平设置,对于边远地区的小型厂或不具备外协条件时,可按中修水平设置。
2)大、中型厂宜按中修水平设置。
2 仪表维修室应有良好的采光、防火、防尘、防振等设施,室内应设置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