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中心实验室
14.2.1 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应设置中心实验室。
14.2.2 中心实验室应配备能满足坯料、釉料的化学全分析、产品性能测试等要求的仪器、器皿及装置。
14.2.3 中心实验室应配备能满足坯料、釉料及产品的物理检验要求的装备。
14.2.4 中心实验室应配备能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仪器和装置。
14.2.5 中心实验室制样室、高温室、精密称量室、分析室、物理检测室等应单独分室设置。
14.2.6 小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质量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14.2.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