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消防及其用水
12.4.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并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固定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2.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计算。
12.4.3 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2.4.4 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给水系统合并,但不宜与压力流回水的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合并。当设有储油系统时,油库区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2.4.5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小型厂厂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12.4.6 纸箱库及包装车间的纸箱储存间、体积超过5000m3的办公楼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其他车间和建筑物应按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执行。
12.4.7 大型油浸电力变压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设置水喷雾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
12.4.8 储油系统的油罐区应采用固定式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装置和喷水冷却装置。对于容量小于200m3的地上油罐,及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喷雾干燥器、窑炉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
12.4.9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和库房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12.4.10 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室,办公楼内的重要档案、资料库,以及设有二氧化碳及其他气体固定灭火装置的房间应设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装置。
12.4.1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建筑物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