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2.2      

12.2.1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  厂区生活用水量宜采用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用水时间为8h;厂区淋浴用水量宜采用6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为1h。

    3  浇洒道路和场地用水量宜采用(1.5~2.0)L/(m2·次),浇洒次数为(2~3)次/d;绿化用水量宜采用(2.0~4.0)L/(m2·次),浇洒次数为1次/d。

    4  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5  实验化验室用水量宜采用(3~5)m3/d,用水时间为8h;机电修理车间用水量宜采用(10~20)m3/d,用水时间为8h。

    6  设计未预见用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的15%~30%计算。

12.2.2  机械设备冷却水的给水温度宜小于32℃,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250)mg/L(以CaCO3计),悬浮物宜小于20mg/L,pH值6.5~8.5,并满足水质稳定的要求。

12.2.3  锅炉、化验、空气调节和生活等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12.2.4  生产用水水压应按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宜为0.25MPa~0.35MPa。

12.2.5  给水水源的选择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资源应丰富可靠,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用水量。

    2  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3  优先选用水质不需净化处理或只需简易净化处理的水源。

    4  有条件时,可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作,综合利用水资源。

    5  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应安全、经济,便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12.2.6  地下水的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水量。采用管井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井数量可按任何一口井或其设备事故时,仍能满足80%设计取水量确定,但不得少于1口井。

12.2.7  取用地表水时,枯水期的流量保证率应为90%~97%。

12.2.8  取水泵站和取水构筑物的最高水位宜按100年一遇的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宜按95%设计、97%校核。对于小型厂可按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可按90%设计、95%校核。

12.2.9  水源至工厂的输水工程应根据地形条件优先选用重力输水。输水管线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线故障时,应能通过80%的设计水量。若水源至工厂只设一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应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的设施。

12.2.10  给水处理厂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生产、生活最高日供水量加消防补充水量和自用水量确定。

12.2.11  生产给水宜采用敞开式循环水系统,循环回水可采用压力流或重力流。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水量平衡,宜采用旁滤或其他水质处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有关规定。

12.2.12  对部分水质要求较高的生产用水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

12.2.13  在一个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应设有备用泵,但冷却塔给水泵可不设备用泵。

12.2.14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及城镇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12.2.15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调节储存设施,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高位储水池。

12.2.16  用水计量应做到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分别计量。

12.2.17  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系统必须与室外给水系统协调一致。

12.2.18  生产用水设备的进口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12.2.19  生产车间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枝状布置。工艺要求不间断供气的压缩空气站、设消防用水的车间等的给水管道应设两条引入管,在室内连成环状或贯通枝状双向供水。

12.2.20  建筑物的引入管和压力循环回水出户管应设置控制阀门。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处宜设置放水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