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照 明
9.6.1 工作区的照明可采用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混合照明、局部照明等方式。
9.6.2 光源应首选高效的节能产品。
9.6.3 需要连续照明的工作场所应装设照明用装备;危险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需要疏散人员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9.6.4 生产车间的照明照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9.6.5 照明光源应满足场所对光色、光通量、眩光指数的要求,高强气体放电灯不宜安在4m以下的位置。
9.6.6 应急照明、疏散照明、警卫照明等应使用即开即亮无需启动时间的灯种。
9.6.7 灯具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实验》GB 7000.1~9的有关规定。
9.6.8 照明供电宜使用专线供电,其供电电压波动控制在5%范围内,每一分支回路的单相线路电流不应超过30A。每分支回路均应有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