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8.9      

8.9.1  陶瓷砖烧成应选用辊道窑,卫生陶瓷烧成应选用隧道窑、梭式窑或辊道窑。

8.9.2  建筑卫生陶瓷制品的烧成宜采用氧化气氛。

8.9.3  建筑卫生陶瓷制品的烧成制度应根据半工业试验的结果制定。

8.9.4  卫生陶瓷隧道窑应设置电动托车、推车机和步进机。

8.9.5  隧道窑用窑车数量为窑内容车数的1.45倍~1.75倍。

8.9.6  隧道窑宜采用侧面装卸车。

8.9.7  隧道窑的回车线应保证操作方便、运输合理。

8.9.8  烧成车间应设置生活间和车间办公室。

8.9.9  烧成车间应单独设置带有空调的热工仪表控制室。

8.9.10  烧成车间应有2个车位的专门维修区域。

8.9.11  烧成窑炉为一级用电,应设置备用电源。

8.9.12  烧成窑炉应根据原料、燃料性能和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等因素确定窑型和窑炉结构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