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8  生产工艺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生产工艺流程的设计和工艺装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流程和主要装备应根据生产方法、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原料和燃料性能以及建厂条件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应采用有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2  在满足成品与半成品的质量要求下应减少工艺环节,缩短物料输送距离。

    3  附属设备应有一定的储备。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应减少附属设备的台数,同类附属设备的型号宜统一。

8.1.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工艺设计宜利用低质原料和工业废弃物,并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

8.1.3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结合地形、地质和运输的要求。

    2  工艺布置宜留有合理的发展空间。

    3  车间工艺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综合确定,并应在平面和空间布置上满足施工、安装、操作、维修、监测和通行的要求。

    4  生产线工艺布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消防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与相关专业的要求相协调。

8.1.4  物料平衡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完整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的物料平衡计算应以烧成窑炉的产量为基准,各种原料的消耗量均以干基作为计算的基础。

    2  完整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应根据各物料的水分将干基消耗量换算为湿基消耗量,再计算出每小时、每天和每年的干、湿料需要量。

    3  各种原料的干料消耗定额应由生料消耗定额和配比确定;生料的消耗定额应由生料的理论消耗量和生产损失量组成。

    4  燃料消耗定额应按烧成窑炉和干燥器的能耗分别计算。

    5  完整陶瓷砖生产线各生产工段原料的损失率,宜符合表8.1.4-1的规定。

表8.1.4-1  陶瓷砖生产线各生产工段原料的损失率表

    6  完整卫生陶瓷生产线各生产工段原料的损失率,宜符合表8.1.4-2的规定。

表8.1.4-2  卫生陶瓷生产线各生产工段原料的损失率表

8.1.5  主要工艺设备的设计年利用率应按工厂规模、生产方法、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主要生产设备的类型、设备来源、使用条件和配件供应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表8.1.5的规定。

表8.1.5  主要工艺设备设计年利用率表

8.1.6  主要生产工段工作制度,宜根据各工段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外部条件相联系的情况确定,并宜符合表8.1.6的规定。

表8.1.6  主要生产工段工作制度表

    注:工作班制按每班8h计。

8.1.7  各种原料储存期应根据工厂规模、生产方法、物料来源、物料性能、运输方式、储存方式、工厂管理水平、市场因素等具体情况确定,并符合表8.1.7的规定。

表8.1.7  各种原料储存期表

    注:1  表中物料储存期是按年产量为基准作平衡计算;

        2  如果黏土类原料系外购,可取上限。

8.1.8  主要耗热设备单位产品的最高燃耗宜符合表8.1.8的规定。

表8.1.8  主要耗热设备单位产品的最高燃耗值表

    注:表中燃耗值为生产正常情况的设计考核指标。

8.1.9  生产车间的检修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设备或需检修的部件较大时,宜设置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单轨小车或其他型式的起吊设备。

    2  检修工作比较频繁、花人力较多的地方,宜设置电动葫芦或其他型式的提升运输设备。

    3  起重设施的起重量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或需同时起吊的组合件重量确定。

    4  起重机的轨顶标高以及其他起吊设备的设置高度,应满足起吊物件最大起吊高度的要求。

    5  厂房的设计和设备布置不得影响检修起重设施的运行和物件的起吊。

    6  根据不同设备的安装检修需要,宜设置检修平台或留有安装检修需要的空间、门洞和设备外运检修运输通道。多层厂房,各层同一位置应设吊装孔,并在顶层加装起吊设备。孔的周围应设活动栏杆。

    7  设置在露天的设备可不设置专用起吊设施。检修时可根据设备具体情况,临时采用相应的起吊设施。

    8  未设置起吊装置的小型设备上方,应设有吊钩、起吊孔等方便检修的措施。

8.1.10  物料输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输送设备的选型,应根据输送物料的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

    2  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高于实际最大输送量,其富余量宜按不同输送设备及来料波动情况确定。

    3  输送设备的转运点宜设置除尘装置,下料溜管应降低落差,粒状物料的下料溜管内,应有耐磨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8.1.11  生产控制应根据工艺过程控制、质量控制及程序控制的要求进行检测、调节、监控。

8.1.12  特殊地区的工艺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海拔高度大于500m的地区建厂时,空气压缩机和风机的风量、压力应进行校正。

    2  在海拔高度大于500m的地区建厂时,辊道干燥器、喷雾干燥器、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卫生陶瓷坯体干燥器、石膏模型干燥器等设备及系统的工艺计算数据,应根据海拔高度作修正。

    3  在海拔高度大于1000m的地区及湿热地区建厂时,电动机及设备轴承等设备订货时应满足特殊要求。

    4  在寒冷地区建厂时,应对泥浆管路、气路、油路、水路采取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