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船舶受料
4.2.1 与卸船机相连接的带式输送机系统能力,应为抓斗式卸船机公称能力的1.2倍~1.25倍或连续式卸船机公称能力的1.1倍。
4.2.2 码头及其栈桥的受料带式输送机的两侧(并列多条输送机线为最外两条带式输送机的外侧)宜设置防尘板。
4.2 船舶受料
4.2.1 与卸船机相连接的带式输送机系统能力,应为抓斗式卸船机公称能力的1.2倍~1.25倍或连续式卸船机公称能力的1.1倍。
4.2.2 码头及其栈桥的受料带式输送机的两侧(并列多条输送机线为最外两条带式输送机的外侧)宜设置防尘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