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原料场工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41-2009 建标库

3  一般规定

3.0.1  原料场工艺设计应满足焦化、烧结、球团、石灰焙烧、炼铁、炼钢、自备电站等(厂、车间)用户的需要,并应满足承担生产所需散状原料的卸、装、堆、取、贮存、处理和输送任务的需要。

3.0.2  原料场的规模宜以进入料场的原料总量划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小型原料场:小于或等于300万t/a;

    2  中型原料场:大于300万t/a至小于1000万t/a;

    3  大型原料场:大于或等于1000万t/a至小于3000万t/a;

    4  特大型原料场:大于或等于3000万t/a。

3.0.3  原料场总面积应包括以环绕原料场周围的道路中心为界、界内包围的占地面积。

3.0.4  在改、扩建原料场的工艺设计中,应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物流分析,并应提出经济合理的改、扩建方案。

3.0.5  原料场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规定。

3.0.6  原料场资源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GB50405的规定。

3.0.7  原料场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的规定。

3.0.8  原料场各系统日最大作业时间和系统日最大作业率宜符合表3.0.8的规定。

表3.0.8  各系统日最大作业时间和系统日最大作业率

3.0.9  料场操作系数,除混匀料场按一堆计算应取值1以外,其余宜取值0.75。

3.0.10  原料场所有的轨道移动设备必须设置声光报警装置,轨道两端必须设限位开关及止挡器。

3.0.11  原料场地下构筑物及地下通廊宜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和排水设施,物料转运部位宜设除尘或抑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