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般规定
3.0.1 原料场工艺设计应满足焦化、烧结、球团、石灰焙烧、炼铁、炼钢、自备电站等(厂、车间)用户的需要,并应满足承担生产所需散状原料的卸、装、堆、取、贮存、处理和输送任务的需要。
3.0.2 原料场的规模宜以进入料场的原料总量划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小型原料场:小于或等于300万t/a;
2 中型原料场:大于300万t/a至小于1000万t/a;
3 大型原料场:大于或等于1000万t/a至小于3000万t/a;
4 特大型原料场:大于或等于3000万t/a。
3.0.3 原料场总面积应包括以环绕原料场周围的道路中心为界、界内包围的占地面积。
3.0.4 在改、扩建原料场的工艺设计中,应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物流分析,并应提出经济合理的改、扩建方案。
3.0.5 原料场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规定。
3.0.6 原料场资源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GB 50405的规定。
3.0.7 原料场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规定。
3.0.8 原料场各系统日最大作业时间和系统日最大作业率宜符合表3.0.8的规定。
表3.0.8 各系统日最大作业时间和系统日最大作业率
3.0.9 料场操作系数,除混匀料场按一堆计算应取值1以外,其余宜取值0.75。
3.0.10 原料场所有的轨道移动设备必须设置声光报警装置,轨道两端必须设限位开关及止挡器。
3.0.11 原料场地下构筑物及地下通廊宜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和排水设施,物料转运部位宜设除尘或抑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