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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 》4.1?  极限状态 【。 4】.1.1 》 水工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4,.1.2  水工结!。构设计应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规定明确!的标志及限值 【 4.1】.3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1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     2 】 结构构件》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的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 》    《 3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   4《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转变为机动体系【   】  5  土—、,石,结构或地《基、围岩《产生渗?透失稳等 】     —6  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 4.《1.4  结构达】到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的—限值且?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   ?。。 1  影响结【构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  》  : 2  对运行人】员或设备《。、仪:表等: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振动《 :    【。 3  对》结,构外形?、耐久性以及防【。。渗结构抗渗能力有影!响的:局,。部损:坏 【    《4,  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 4.1.【5  水工》结构:。的破坏可分为—以下两类 !。     1 【 第一?类破坏为《非突发性的》破坏破坏前可见到明!显,征兆破坏过程缓【慢 —     2  第!二类破坏为突发性的!破坏:破坏前无明》。。显征兆或结构一【旦发生破坏》难于补救《或修复 》。 , 4.1.6 ! 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