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1.1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
3.1.2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
【3 : 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
:
4 【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
《。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
》 1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 2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5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
【 1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