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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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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
3.!1.1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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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 3 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
: 4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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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 1》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2《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5 —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
?
1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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