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1.1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3】。.,。1.2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
— 3 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
:
4 !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
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
:
》1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2 ?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3 :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 5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 1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
?
》2 :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