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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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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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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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2【。 :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 , ,3 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 《。4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 1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 2: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 ,3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5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
,
1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