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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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
3.1.1】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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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2 —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
3 !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
: 4 —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
:
: 《。。。。1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2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 ,5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 1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
:
2—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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