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基?本规:定,
》。
?
3.1》 一般规定
】
,
《
3:.1.?1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
3.1.—2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2】 , ,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
? 3》 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 4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
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
?
《 1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 2 《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
,
: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 5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
:
《 1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