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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 3.1》  一般规定 】 , 《 3:.1.?1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 3.1.—2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2】 , ,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 ?    3》  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  4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 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 ?    《 1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  2 《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 , :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 5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 :   《  1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