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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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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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3.!1,.2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
1 【。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2》 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
: : ,3 : 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
《 4 —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
《 1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 2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
3 【。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 5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
《
, , 1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
》 2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