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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
3.1 — 一:般规定
!
3.1.1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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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 ,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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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
,。 3》 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
】 4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
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
— 1 ?。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2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5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
《 1 《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