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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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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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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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 1 ?。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2 ?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
【。 3 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
—4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
: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
—1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2 》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3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5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3》.1.4 》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
》 1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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