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1:.1 《水工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3.1.2】 ,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 , ,1 :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在正常【使用时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 : 3 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
,
4】。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
》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
《
《。 1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 2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 3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
—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5 —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
3.1.4 【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
》1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
【2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