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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 :   【  (二)擅自【改变拆?迁范:围,或者搬迁期限—的; —   【  (三)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办理拆《迁变更手续的 【 ? , 第六十【三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四!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