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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一】)拆迁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拆迁用地批准!书;:
! 《(五)资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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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拆迁计划 》
,
! 属开发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
— 第八《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 , ,
《 ? 拆迁人自》。行拆迁属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需办理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办【理拆:迁,资格证书
—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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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资格证书》
【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
》。 , (《二)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拆迁—上岗证的拆迁—专职人?。员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
【
第十》。一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拆迁的专《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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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冻结起止!。时间等事项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故】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延长冻结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逾】期冻结自行解—除 :
?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 ,。 ,
》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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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
? ?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但属于危房的除!。外,
?。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 ,第十四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提出实施拆》迁的方案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日内确定《搬,迁期限?、发布搬迁通—知,
《
第十五】条 :发布搬?迁通知前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存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监督使用》;拆迁人并》应当提?供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经:济,适用房?屋和其他商品房屋的!。现房或者期房
】
》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提供选择—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质量标准提供的住!宅房屋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属已建—成的房屋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属在》建的房?屋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
: : 拆迁人提供】选择房屋所》。在的区域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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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
】 : 签订协议时—对补偿、安置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房屋及—。所在区域的建设工程!详,细规:划图
—
拆迁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在协议中【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
?
【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
! ?(二)拆迁补偿方式!;
!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
(四!)补偿价款》;,
【。 ?。 (五》)搬迁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
《
—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及其:补助金额《;
《 ,
《 ? :(七:)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设施—安装或?者迁移补助金额; !
】 :。。 (八)各—种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
!
】 (九)—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
? ?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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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前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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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法:。建筑和越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违法】者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第二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事宜【的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经批准变》更的不得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设计变更拆迁人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重新予!以补偿、安置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除军事设施、学【校,教学用房、人防工程!、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转—让尚未?。对被迁人补偿—、安置完《毕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得被—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建设?项,目受让人转让、【受让双?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 :第二十四《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保证拆》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
第二十】五条 拆《除代管房屋》其补偿的《。房屋、货币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档案资料《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程拆迁工程!完,成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工程验—收申请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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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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