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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    【 (一)拆迁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拆迁《用地批准书》。; —    【。 (:五)资信《。证明文件; 】 ,  —   (六)拆迁计!划 【   》  属开发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 : ,。 ,第,八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 》     》拆迁人自行拆迁属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需办!理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办理拆迁资格证!书 : : ?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资格证书 【    !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     (】二)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拆!迁,。上岗证的拆》迁专职?人员: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 :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 》 第十一!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拆迁的专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 : — ,第十二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冻结起止时间等事!项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故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延长—。冻结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逾期冻结自行解!除 ?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 ,  】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     【(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    —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但属于危房—的除外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 — 第十四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提出实》施拆迁?的方案?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日内确定搬迁!期,限、发布搬迁—通知 ? 第!十五:条 :发布搬迁通知前【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存—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监督使用;拆迁】人并应当《提,供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经—济适用房屋》和其:他,商品房?屋的现房或》者期房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提供选择【。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质量标准《提供的住宅》房屋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属已建成的房】屋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属在建—的,房屋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 , ,     拆【迁人提供选择房【屋所在?的区域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 《 , , 第《十,七,条 在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 ,。    《 签订协议》时对补偿、》安,置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房,。。屋及所在区域的建设!工程详细规划图 ! 拆迁!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在协议中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 《。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     (二【)拆迁补偿方—式; 《 》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 《  ?   ?(四)?补,偿价款; 》 : 》     (五)】搬迁: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 《 ?   》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及其补助金额;】 ?  【   (七)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设施安装或者!迁移补助《金额; —。   】  :(八)各种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 !。  ?。   (《九)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 【     (—十)违约责任— ,。 —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前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产权证 【 第!十九条 违法建【筑和越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违《。法者: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 第二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事宜的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经批准变》更的不得《。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设计变更【拆,迁,人,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重新予《以补偿?、,安置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除军【事,设施、学《校教学用房、—人防:工程、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转让尚未—对被迁?人补偿、安置—。完毕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得【被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建设】项目受让人》。转让、受让双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 ?。第二十四《。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保证【拆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 —第二:十五条? 拆除?代管房屋其补偿【的房屋、货币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档案资—料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程—拆迁工程《完成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工?程验收申请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给【。予书面?答复 》   —  取得《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