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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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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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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拆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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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拆迁用?地批准书;
】
】 :(五)资信证明【文件;
】
【 (六)拆迁计【划
【
— 属:开发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
《
, 第?八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
— 《 拆迁?人自行拆《迁属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需办理!。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办理拆迁资格】证,书
! :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资格证书 !
!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 《 (二)《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 :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拆迁上岗证的【拆,迁专职人员》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 ?
,。
【第十一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拆:迁的专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
】
【第十二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冻结起《。止时间等事项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故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延》长冻结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逾期冻结自行解除!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
】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
!(,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 :
》 ,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但属于危房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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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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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提出实施拆迁】的,方案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日【内确定搬《迁期限、发布搬迁】通知
《
第】十五条 发布—搬迁通?知前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存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监】督使用?;拆迁?人并应当提供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经济适用房屋—和其他商品房屋【的现房或者》期,房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提供选择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质量—。标准提供《。。的住宅房屋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属—已,建成的房屋》。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属在建《的房:屋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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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人提供选《择房屋?所在:。的区域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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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
?
签订!协,议时对补偿、安置】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房《屋及所在区域的【建设工?程详细规划》图
《 ,
拆—迁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在协议《中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
》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
》。 ? (二)拆迁补偿!方式;
!
, :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
【 (四)【补偿:价款;?
—
, 《 :(五)搬迁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
【
《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及》其,补,助金额; 》
: :
【 (七)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设施安装或者迁移补!助金额;
】
》 (八)【各,种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 《
【 (—九,)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 ,
】(十)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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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前】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产权证》
】。 第十九《。条 违法建》筑和越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违法者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第二》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事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经】批准变更的》不得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设计变【更拆迁人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重!新予以补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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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除军事设施、】学校教学用》房、人?防工程、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转让尚》未对被?迁人补偿、安置【。完毕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得被【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建设项!目受让人转让、受让!双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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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保证】拆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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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拆除代管房【。屋其补偿的房屋、货!币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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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程拆【迁工:程完成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工程验收申请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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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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