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     (—一)拆迁申请书;】 》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拆迁用地批准书!; 】     (五)!资信:证明文件; !     !(六)?拆迁计划《 !。    《属开发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 ,第,八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 《   ? 拆迁人《自行:拆迁属?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需,办,理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办理拆】迁资格证书 !。  —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资格证书《 —。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 《 ,  ? ,  :(,二)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拆迁上岗—证的拆迁专职—人,员 :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 】 【 第十一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拆?。。迁的:。专,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 》 第】十二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冻结起止时间!等事项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故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延?长冻:结,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逾期冻结【自行:解除 ?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 《  :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    ! (: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 ,  ?  :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但?属于危房的除—外 —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 第十四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提出实【施拆迁的方案—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日内确定搬迁】期限、发《布搬迁通知 】 : ? ,第十五条 发布搬】迁通知前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存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监督使用;拆迁!人并应当提供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经济适用房屋和其!他商品?房屋的现房或—者期房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提供?。选择: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质量标准!提供的住宅》房屋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属已:建成的房《屋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属在》建,的房屋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   》  拆迁人》提供选择房屋所在】的区域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 ! 第十》七条 在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     签订协!。议时对补偿、—安置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房《屋及所在区域的建设!工程详?细规划图 —。 : 拆—。迁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在协议中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  !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 《。    【。 (二)拆迁补【偿方式;《 ? ?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 》     【(四)补《偿价款; — : 》    (五)【搬迁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 — 【   ?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及其?补,助金额?; — ?     (—。七)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设施:安装或者迁移补【助金额?。;, 《    】 (八)各种—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 》 》。  ?   (九)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 :     (十【)违约责任 !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前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产权】证 【 ?第十九?条, 违法建《筑和越?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违法者—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第二!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事宜的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经《批准变?更的不得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设计变更!拆迁:人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重新予?以补偿、安》置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除军事设施】、,学校教?学用房、人防—工程、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转让尚》未对被迁人补偿、】安置完毕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得》被,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建设项目受让人转让!。、受:让双: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 , , 《第二:十四: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保证拆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 , ? 第二十五条 拆除!。代管房屋《其补偿的房》屋、货币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档《案,资料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程拆迁工程—完成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工》程验收申请 — — ,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给,予书面答复 【 :     取】。得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