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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    (一—)拆:迁,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拆迁用地批准【书; 》 ?   》  (五)》资信证明《文件; 》 —     (六【)拆迁计划》 ? 《 :    《属开:发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 , 第八》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 ,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  】   拆迁》人自行?拆迁属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需】办理: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办理拆迁资格证书】 ,。。 《 ,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资《格,证书: 》 :。    》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 , ,     【(二)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拆迁】上岗证的拆迁专【职人员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 》 : 《第十一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拆?迁的专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 】 , 第:十二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冻结【起止时?间等事项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故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延长冻结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逾期冻结自行解除】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 :   】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 【    《(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但属于危房的除】外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 ? : 第十》四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提,出实施拆迁的方案】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日内确定搬【迁期:限、:。发布搬迁通知 】 第】十五:条, 发布搬迁通知【前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存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监督使《用;拆迁人并应当】。提供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经,济适用?房屋和其他商—品房屋的现房或【者期房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提供选择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质—量标准提供的住宅】。房,屋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属,已建成的房》屋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属?在,建的房屋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 》 ,    拆迁—。人,提供选择房屋所【。在的区域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 — 【第十七条 在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     签订!协议时?对补偿、安置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房屋及所!在区域的建设工【程详细规划》图 《 》 拆迁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在《协议中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    》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 ,    《。(,二)拆迁补偿方式;!。。 , ? :  《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 : ?。     (【四)补偿价款—; 》 《 ,    (》五,)搬迁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 : 》 ?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及!其补助金额;— 》 ?    《 (七)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设施安装或者【迁移补?助金:额;: : 《     (】八)各种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 ?  】   (九》)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   !  (十)违约责】任 《 《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前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产权证 】 《 第十九条 —违法建筑和越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违法者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 第二?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事宜的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经批准变更的【。。不得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设计变更拆迁人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重新予以补偿!。、安:置,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除军事—设施、学校教学用房!、,人,防工程、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转让尚未】对被迁人补偿、安置!完,毕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得被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建设项目—受让人转让》、受让双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 】第二十四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保证》拆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拆除代管房屋其】补,偿的房屋《、货:币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档!。案,。资料 ?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程《拆迁工程完成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工程验收申》请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给予书】面答复 【    —。 取得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