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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一,),拆迁申请书; 】 》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拆迁用地》批,准书; 《 : —  :  :(五)?资信证明文件;【 》 《    (》六)拆迁计划 】   ! , 属:开发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 ? 第八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 【     拆迁【人自行拆迁属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需办:理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办理拆》迁资格证书 【。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资格—证,书 —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 【   ?  (二)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拆迁上岗!证,的拆:迁专:职人:员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 》 【 第十一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拆迁】的专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 : 》 第十》二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冻结起止》。时间:等事:项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故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延长!冻结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逾期—冻,结,自行解?除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 —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  【   (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 —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但《属于危房《的除外 《 ,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 第十四》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提出实施!拆迁的方案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日内—确定搬?迁期限、发》布搬迁通《知 !。 第十五条 —发布搬?迁通知?前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存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监督—使用;拆迁人并应当!提供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经济—适用房屋和其他【商品房屋的现房【。或者期房 —。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提供!选择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质量标准提供!的,住宅房屋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属已建成!的房屋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属在建的房屋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  【   拆迁人—提供选择房》屋所:在的区?域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 — —第十七?条 :在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 —   ?  :签订协议时对补【偿、安?置,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房屋《及所在区域的建设】工程:详细:规划图 】 《。拆迁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在协议中—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 : :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     】。(二)拆迁补—偿方式;《 ? : :   《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 —    《 (四)补偿—价款; —   】  (五)搬迁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 】 : :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及其补助金额!; !    《 (七)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设施安装或者!迁移补助金》。额; ? ? ,   —。  (八)各种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 —     (九!)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 《  :  (十)违—约责任 !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前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产权】证 》 ? 第十《九条 违法建筑【和越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违法者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 : 第:二,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事宜—的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经—批准变更《的不得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设计变更》拆,。迁人: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重新予【以补偿、《安置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除军事设【。施、学校教学用房、!人防工程、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转让尚未对被迁!。。人补偿、安》置完:毕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得被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建设!项目受让《人转让?、受让双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 《 :。 第二十《四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保?证,拆,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 , 第二十五条! 拆除代《管房屋其补偿—的房屋、《。货币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档》案资料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程拆迁工【程完成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工程验收申!请 《 ,    】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给《予,书面答复 !     取得】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