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53-2013 建标库

6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6.1      

6.1.1  本条规定的各电气设备室的耐火等级要求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3.13条的有关规定和多年来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经验修订的。本条涉及防火安全要求,故为强制性条文。

6.1.2  本条规定了油浸变压器室采用甲级防火门的场所,是为了防止当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变压器门因辐射热和火焰而烧毁,防止火灾事故的蔓延。

    第1款中,因普通车间的火灾危险性不大,因此修订时改为“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的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4款修改为“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是区别于“位于民用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的,后者不要求甲级防火门。

    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6.1.3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保证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防止火灾事故扩大,对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需要设置的防火门作出具体规定。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中的“相邻房间或过道”是指变电所区域外部的房间或过道。

6.1.4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通风窗起火而烧毁,致使火灾事故扩大。

6.1.5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露天或半露天安装的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危及附近的建筑物。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20kV及以下的油浸变压器的单台油量各厂产品略有差别,有资料表明变压器容量为1250kVA及以下时的油量在1000kg及以下,变压器容量为1600kVA~6300kVA时的油量在1000kg~2500kg范围内。具体执行本条时,需要核查变压器的油量。

6.1.6  设储油池是为了当建筑物内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减少火灾危害和使燃烧的油在储油池内熄灭,不致使火灾事故蔓延到建筑物和车间,故应设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储油池的通常做法是在变压器油坑内填放厚度大于250mm的卵石层,在卵石层底下设置储油池,或者利用变压器油坑内卵石之间的缝隙。

6.1.7  本条规定位于危险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设置储油池或挡油池是为了防止当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油流窜到室外,引燃周围物品,以防事故扩大。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变压器油为有污染物质,因此挡油池的油应排入不致引起污染危害的安全场所的设施内,一般为事故油池。

6.1.8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危及附近的建筑物。以变压器油量为1000kg来划分是原规范编制组在部审会议期间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等有关单位共同确定的,经调研未提出修改意见,故仍保留原条文的规定。

6.1.9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充油的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火焰从外墙开口部位延伸到上层建筑物引燃物品,引起事故扩大。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6.1.10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一台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时,火焰超过防火墙,引燃相邻变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