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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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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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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 ,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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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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