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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 ,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 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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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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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 ,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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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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