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   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 ,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