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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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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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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 ,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 ,。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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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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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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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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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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