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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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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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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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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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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 ,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
: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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