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 , ,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 ,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