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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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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
?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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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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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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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
?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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