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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 ?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   ?(六)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