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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 (六?)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 ,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  ?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