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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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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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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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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 (四?)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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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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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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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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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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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
《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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