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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三《)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     (】四)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 : :  :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 定【吊销资质证书 【。   》 , (一)《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   (三)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 (四)未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评》审或者评审》未通过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的 !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条—例伪造?、出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资格《 ?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