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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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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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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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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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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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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
! (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
【
: , ?(,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 (九)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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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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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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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需要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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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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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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