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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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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
, : (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五》)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
【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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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
】
(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 (九)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
— (十)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
【 (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十: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需要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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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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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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