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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震!灾害: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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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地震灾害工程性】防,御措施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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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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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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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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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未经—注册的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注册执业证—。书不得?伪造、出租》、转让、《。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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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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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报告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提交建】设单位使《用不能作为》。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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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提交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进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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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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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准确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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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二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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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建设工】程;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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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生命】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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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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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 (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推广适合不同地区】的抗震?设计建?设抗震示范》工,程引:导支持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和设施
】 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和《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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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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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已经建成的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震害预测并】建立震害《评,估系统和震害预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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