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并在发布之日后两个月内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筑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且在有效期内的非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2008年9月2日发布的《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