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金华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其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和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八大类(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各类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