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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用!地,管理
2【.1 ? ,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见附表A)分类!与管:理
2.》2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土地的?兼容性必须符—合附表B的有关规】定
:
2.3 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2.3.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5年修【订一次
】 , 2.3.2 用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5公【顷以下的应编制【总平面图
【。 , 《2.3.3》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建设单—位应根据上位—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适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土《地出:让挂牌?或规划设计逾期【需重新申报
2.!4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
, 2.】4.1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应作:。为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垃圾收集、—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公用设施用地
!
? , 2.4—.2: 除:城市公用设施外建】设用地面积在Ⅰ区】小于3500平【方米、在Ⅱ》区小于1《0 000平方【米、在Ⅲ区小于【。20 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 2.《4.3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5:00:平,方米但?小于2.《。4.2规定面—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可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5 建?筑容量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区】位、市政设》施条件、用》地,性质、?规模、建筑高度【、环境等因素满【足交:通、防灾《、,安全等要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建设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表一规定指标】的不得进行新、扩】建 :
表?。一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2》.,6 当?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 :2.6?。.1 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0—。%
》 2.—6.2?。 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
【 2?.6.3 》居住用地和专业、】批发:市场用地(B1【2)不应混合布局】确需混合布局时应分!开独立用地禁止【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建设
— : ?2.6.4 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计【算公:式
《 !FAR混合》=,FAR1×K1+】 FAR2》×K2+ 》FAR3×K3【…
】 》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允许的容积》率;
】 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
2.7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
2.8【。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后方可分期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物管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等必!须,与分期?建设内容同》步实施
《
, 2.9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 2.9.1】 同一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但原有?建筑:容量应保持不—变其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 2.【9.2?。 不同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联【建且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但不得与—。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用地联建 】
《 2.9【.3 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2.—10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 2.10.】1 公共服务—设施按?。市、区、街道及社区!四级配置 》
2!.10?.,2 街道《、社区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总量《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其建!筑风格、造》。。型、颜色《、外:。。。观形象和标牌应【统一设?置,。
【 《 (1)》街,道应:配置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会《。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街《道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0平方米【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应独立设置
【
— (2)社!区应配置社区工作】站、幼儿园、室外文!体活动场所》、警务室、卫生计生!健康服务室》、文体活动室、【居民:代表议事室》、档案室等》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
2】.10.《3 新建《住,宅项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应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公共—通信机房、户外【文体休闲场》所与设施、安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告栏、信报】箱等
】 ? (2)300!0人及以《上人口?规模的?住宅区应《按40?~60平方》米/千人配建—户,外休闲健身广—场其公共配建设施】。宜结合休闲健身广场!集中布?局在居?住用:地,中心地段《 ,
】 , : (3)《物业管理用房在满足!均,衡,服务的条件下—宜适当集中设置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
! : ?。 , (4)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应—集中设置不得改变】用途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0平?方,米不宜大于》3500《平方米 《
【。 : (5)—。鼓励将?住宅: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活动空—间;规?。划确定为公》共开放空间的—底层:架空:层,不得:封闭、?不得改变用途
】。
, 【 , (6)公—共通信设施》应共建共享》参,照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建设机房》建筑面积按2—0~40《平方米控制
】 《 》。 (7)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 :
【 (8)】信报箱宜结》合入:户大厅设置并应满足!一户:一箱的配设》要求 ?
》 :。。 2.10》.4 居住小区、】商,业区、道路广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配》建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布点:原则和?用地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标—准设:置昼夜易见的引【导标志
】 (1!)道路主、次干【路,设置间距50—0,~8:00米支路设置【间距:800~10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
! ? (2)】居住小区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80—0米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座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对小区《内开放的公厕;【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厕
】 , 《 (3)商!业区:。设置密度4~7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5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
《2,.11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用地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并保证足够公共【开,放空间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部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停车《场,地和街旁绿地建设 !
: 2.12 城市综!。合体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 2?.12.1 —。应,临两条及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临两条道路时—至少:有一条道路宽度【应,为40米及以—上;:临三条道《。路时至少《有两条道路宽—度应为30》。米及以上;》临四条道路时—至少有一条道路【的宽度?应为30米及以【。上
! 2.12.2 】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功能—主导: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0%《。禁止将住宅作为【。。城,市综合体的主导功能! ,
,
, 2.】12.3 用地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主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
2.13 城市!加油站?、加气站、汽车充】电站、甲醇加注站的!用地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在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的要求下】并符合如下》要求
?
2】。.13.1 不宜】设置:在城市干道交叉【口和交通繁忙的地段!
— 2.13.2 !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并建设
】。 《2.13《.3 汽车充电站】应,结合城市电》力规划统筹布局考】虑,电气安全并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
2.【14 工业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 2.1—4.1 《严格控制容》。积率的下限》鼓,励建设多层》厂房
】。 , 2.?14.2 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的》用地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限高)可!参照办公《用地相关指标执行】。
【 2:。。.14.3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14》.4 禁止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商店(》场):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 !
2?.15 城市—抗震防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2.》15:.1 应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重点设防
! ,。 《 2.15.2 城!。市防:灾规划应根据地震】断裂:带分布情况划—出建设工程应—。避让的范围》城市建设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
?
2—.15.3 —避震疏散《场所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和人口—。分布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紧急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0.?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固,定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2~3千米;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公顷:。
2.1—6 城市《消防: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 ?2.16.1 【消防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
! 2.16》.2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400—0平方米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2700平方米【特勤消防站400】0~560》0平方米《。战,勤保障?消防站4600~】6800平方—米
》2.17 城市人】防建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2—.17.《1 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 2.—1,7.2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
—2.18 城—市防洪?排涝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 2《.18.《。1 堤?线选择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综合地形、地质、】洪水流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并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相【协调
】 2.1》8.2 在城区【的江(河、湖—)岸被冲刷的岸【段影:响到城市《防洪安全时应采取】。护岸保护护》岸布置应减》少对河势的影响避】免抬高洪水位 【
—。。 2.1《8,.,3 防洪闸选址应根!。。据,其,功,能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流、泥沙—、潮:汐,、,航运、交通》、施:工和管理等因素确定!
《2.19 》地下空间《利用应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重视】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 2.19.】1 :鼓励各地下》空间之间的联系和】贯通同一街区内【的公共地下空间【应,进行互通设计
【。
2】.19.2 市【(区)级商业中心】、市(区《)级商业功》能区及主要》的交:通枢纽地区》宜开发形成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应以《。地下商业、》地下公共设施、【地下:停车和地下》交通为主充分—考虑地下《步行系?。统建设
— ,。 , ?2.19.3 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地下空间应作!为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 2.1《9.4 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满足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2【.19.5 —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米
2.》20 市城区及【近郊:禁,止建设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禁建—范围为东至二广【高,速、西至杭瑞高速、!南,至319国》道,、北至杭瑞》高速并涵盖》太阳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范围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