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设用地管理
】
2.1 —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见附表A)分!类与管理
2【.2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土地的兼《。。容性必须符》合附:。表B的有关规定
!2,.3 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2.3.!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5年》修订一次《
? 2.3.2! 用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5公顷以下的应【编制总平面图
! : 2.3.3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建设单】位,。应根据上《位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适—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土地》出让挂牌或规—。划设计逾《期需重新申报
2!.4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 2.4.1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应》作为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垃圾收集—、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公用设施】用地
— 《2.4.2 —。除城市公用》设施:外建:设用:地面积在Ⅰ》区小于3500平方!米、在Ⅱ区小于【1,0 000平方【米、在Ⅲ区》小于2?0 :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2.4.!3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500平方米但【小于2.4》。。.2规定面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可核准建设
】 ,。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5 建筑容量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区位《、,市政设?施条件、《用地性?质、规模、》建筑高度、环境【。等因素满足交通、防!灾、安全《等要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 建设—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表一》规定指标的不—。得进行新、》扩建 ?
:表一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
2.6 当】。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2:.6.1 》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0%?
《 , 2.6—.2 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
【 》2.6.《3, 居住用地和专业、!批发市场用地—(B12)不应混合!布局确需混合布局时!应分开独立用—地禁止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建设
!。
【2.6.4 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计算》公式
! F—。AR混合《=FAR1》×K1+ FAR2!×K2+ FAR】3×K3…》
】 : 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允许的?容积率;
— : , 《 ,。 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7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
】
:2.8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后方可分期—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物管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等必】须与分期建设内容同!步实施
—2.9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 2.《9.1 同》一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但原!有建筑容量》应保持不变其—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
? , 2》.9.2 不同【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联建且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但不得》与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用地联建 】
2!.9.3《 ,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2,.10?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 》。2.10.1 【公,。共服务设施按市、区!、,街道及社《区四级配置》
? 2【.10.2 —街道、社区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总量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其建筑风格、!造型、颜色、外观】形象和标《牌应:统一设置
—
: ? (【1)街道《应配置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会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街道《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0平方米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应【独立设置
—
, —。 (2)【社,区应配置社区工【作,站、幼儿园、室【外文体活动场—所、警务《室、卫生计》生健康服务室、文】体活动室、》居民代表《议事室、档案室等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 》 2.?10.3 》。。新建住宅项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1)应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公共通信机【房,、户外文《体休闲场所与设施、!安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告栏、信报箱等 !
,
? 《 (2)—300?0人及以上人口规模!。的住宅区应按4【。。0~60平方米【/千:人配建户外》休闲健?身,。广场其公共配建设】施宜结?合休闲健《身广场集中布局在】居住用地中心地段】 ,
? , , :。 《 (3)物业管理用!房在满足均衡—。服务的条件下宜【适,当集:中设置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 《
》 (4!)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应集中《设置不得改》变用途?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0平!方米不宜《大,于3500》平方米
】 】(,5)鼓励将住宅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活动:空间;规《。划确定为公共开放空!间的底层架空—层不得封闭、不【得改变用《。途
!。 ? (6)公共通】信设施应共建共享参!照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建设:机房建筑面积按20!~40平《方米控制
】 — (7)—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
《 《 《 (8)信报箱宜结!合入:户,大厅设置并》应满:足一户一箱的配设要!求
《 2【.10.《4 居住小区、商业!区,、道:路广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配》。建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布点原则和用地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标准《设,置昼夜易见的—引导标志
】 , : : ?。(1)道路》主、次干路设置间距!500~800米】支路:设置:间距800~1【0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
》 ? (【2):居住小?。区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800米【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座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对小区内—开放的公厕;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厕
?
: 【 (3)商业区设!置密度?4~:7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5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
2】.11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用地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并保证足够公—共开放空间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部: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停车场地和!街,旁绿地建《设
《 2.12 —城市:综合体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2.12《.1 应临两条及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临两—。条道路时至》少有:一条道路宽度应【为40?米及以?上;临三条道路【时至少有两条—道路宽度《应为30《米及:以上;临四》条,道路:时至少?。有一条道路》的宽度应为》。30米?。及以上
! 2.12.2! 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功,。能主导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0%禁止将住宅作!为城市综合体—的主导功《能
! 2.12.3 】用地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主】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
,
2.13 城市】加油站、加》气站、汽车》充电站、甲醇加注】站的用地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在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的要求下并符【合如下要求
】 2.1】。3.1 不》。宜设置在城市—。。干道交叉口和交通】繁忙的地段
—
— 2.13》.2 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并,建设
》 2.13.】。3 汽车充电站【应结合城市电力规划!统筹:布局考虑电气—安全:并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
,
2.14— 工业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 2?.14?.1 严格控—制容积率的下限鼓】励建设多层厂房 !
2.】14.2 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的!用地: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限高)可参照—办公用?地相关指标执行 !
—。2.14.3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14.4 禁止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商店(场—)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
2!.15? 城市抗《震防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2.1!。5.1? 应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重点设!防
》 , 2.1—5.2 《城市防灾规划应【根据:地震断裂带分布情况!划出建设工程—应避让?的范:围城:市建设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
》 2.15》.3 避《震疏散场所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和人】口分布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紧急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0.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固】定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2~3千米【;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公《顷
?。 2.16 城【市,消防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6.1 消防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
》 ? 2.?16.2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40:00平方米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270?。。0平方米特》勤消防站400【0~5600—平,方米战?勤保障消防站460!0,~,6,800平方米 【
2《.17 城市人【防建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2.17.!1 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
《 2.1《7.2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
! 2.18》 城市防洪排—。涝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8.》1, ,堤线选择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综》合地形、《。地质:、洪水流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并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相,协调
】 :2.18.2 在】城区的江(河、湖】)岸被冲刷的岸【。段影响到城市防洪】安全时应采取—。护岸保护护岸—布置应?减少对河势的影响】避免抬高洪水位 】
2】.18.3 防洪闸!选,址应根据其功能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流、泥!沙、潮汐《、航运、《交通、施工和—管,理等:因素确定
2!.19 地下空【间利用应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重视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 2.19【.1 鼓《励各:地下空间《之间的联系和贯通】同一街区内的公【共地下空间应—进行互通《设,计
:
, —2.:19.?2 市(区》。)级商业中心、市】(区)级商》业功能区及主要的交!通枢纽地区宜开【发形成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应以—地下商业、地—下公共设施、地下】停车:和地下?。交通为主充》分考虑地下步行系】统建设
【 ?。 ,2.19.》3 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地?下空间应作为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2.19.》4 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满足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2.19.》5 :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米?
:2.:20:。 ,市城区及《近郊禁?止,建设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禁建:范围为东至二—。广,高速、西至杭瑞高速!、南至3《19国道《。、北至杭瑞》高速:并涵盖太阳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范!围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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