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 建设用地【管理
2.1! 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见附表A)—分,类,与管理
》2.2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土地的兼容【性必须符合附表【B的有关规定—
2.3 —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2【.3.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5年修订一次【
2】.3.2 》用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5公顷以《下的:应编:制总平面《图,
【 2.3.3—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建》设单位应根》据上位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适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土》地出让挂牌或规划】设计逾期需重—新申:报
2.4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 2.4.1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应:作为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垃《圾收集、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公用!设施用地
【 》2.4.2 除【城市:公用设施外建设用】地面积在Ⅰ区小于3!5,00平方米、在Ⅱ】。区小于1《0 000平方米】、在:Ⅲ区小于2》0 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2.【。4.:3,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500平方—米,但小于2《.4.2规定—。面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可核准建设
】 —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5? ,建筑容量《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区!位、市政设施条件】、用地性质、—规模、建筑高度【、环:境等因素满足交通】、防灾?、安全等要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 ,。 建设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表一规【定指标的不得进【行新、扩建
表!一,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2.6 当【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2.6.1 !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0】%
《 2.6.!2 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
】 2.6.3 !居住:用地和专业、批发】市场用地(B1【2,)不:应混合布局确需混】合布局?时应分开独立用【地禁止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建设
! 2.6!.4 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计算!公式
》。 ? ? FAR混合=!FAR1×》K1+ F》AR2×K2+【 F:AR3×K》3…
》 — 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允许的容积率【;
】 ? 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7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
2!.8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后方可分期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物【管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等必须【与分期建设内—容同步实《施,
2.9—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 》 2.9.1 【同一: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但原有建筑—容量应保持不—变其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 2.9.—2 不同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联【建且: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但不得《与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用地联建
【
2】.9.3《 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
2.》。10: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 : 2.10.—1 公共服务设施】。按市、区、街道及社!区四级配置
! 2.10!.2 街道、社【区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总【量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其建筑风格、—造型、?颜色、外观形象和标!牌应统一设置
】。
》 (【1,)街道应配置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会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街道?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0平方米《。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应独立设置!
? 】 (2)社区【应配置社《区工:作站、幼儿园、室外!文体活动场所、警务!室、卫生《计生:健康服务室》、文:体活动室《、居民代表议—事室:、档案?室等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
2】.10?.3 ?新建住宅项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应—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公共通信!机房、户《外文体休闲场所【与设施、安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告栏、信报箱等 !
? (!2)30《00人及以》上人口?规模的住宅区应按】4,0~60平》方米/千人配建户外!休闲健身广场—其公:共配建设施》宜结合休闲健—身广场集《中布局在《居住用地《中心地段《。
《 《 (3)】物业管?理用房在满足均【衡,。服务的条《件,下,。宜适当集中设—置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
】 》 (4》)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应集中设置不!得改:变用途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0平方米不宜大于】3,500平方米 【
】 《(5)鼓励将住宅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活动:空,间;规划确定为公共!开,放空:间的底层《架空层不得封闭、不!得改变用途
【。
》 ? (6)公共通!。信设施?应共建共享参照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建设机房!建筑面积按20~4!0,平方米控《制,。
【 (7)!。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
】 ? (8!),信报箱宜结合入户大!厅设置并应》满足一户一箱的配】设要求
— : , 2.10.4! 居:住小:区、:商业区?、道路广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配建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布点原则》和用地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标?准,设置昼夜易见的引导!标志
— (!。1)道路主、次干】路设置?间距50《0~800米支路】设置间距800~1!0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
】 】(2)?。居住小区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80】0米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座《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对—小区内开《放的公厕;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厕 :
! (3》)商业区设置密度4!~7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5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 】
,
2?。.11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用地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并:保证足够公》共开放空间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部》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停车场【地和街旁绿》地,建设
》 2:.12 城市综合体!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2.1《2.1 应临两【条及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临两条—道路:时至少有一条道【路宽度?应为40米及—以上;临三条道路时!至少有两条道路宽】度应为30米及以】上;:临四条?道路时至《少有:。一条道路《的宽度应为3—0米及以上
【
2】。.12.2 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功能主导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0%禁!止将住宅作为—。城市综合体的—主导功能《
— 2《.12.3》 用地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主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
2.《1,。3 城市加油站、】加气站、汽车—充电站?、甲醇?加注站的用地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在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的要求—下并符合如》下要求
》。 —2.13.1 【不宜设置在城—。市,干道交叉口和交通繁!忙的地?段
!2.13《。.2 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并建?设
— 2.13.3 汽!车充电站应结合城】市电力规划统—筹,布局考虑电》气安全并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
: 2.14 工业】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 2.14.1 严!格控制容积率的下限!鼓励建设《多,层厂房 《
2.!14.2 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的用地《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限:高)可参照》办公用地相关指【。标执行
】 ?2.14.3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14.4 禁【止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商店(》场)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
】。
,2.15 城市抗震!防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2.15!.1 应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重点设】防
!2.:15.2 城市防灾!规划应?根据:。。地震断裂带分布【情况划出建设工【程,。应避让的范》围城市建设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
,
2—.15.3》 避震疏散场所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和人口分布!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紧急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0.—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固定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2~》3千米?;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公】顷
2.16 !城市消防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2.16.【1 消防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
【 2.16.!2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40!00平方米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2—700平方米特【勤,消防站400—0~:5,60:0平方?米战:勤保:障消防站46—0,0~6800平方】。米
2.17! 城市人防建—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 2—.17.《1 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
2.1】7.2?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
2.18 !城市防洪排涝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 2.18.1】 堤:线选择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综合:地形、地质、洪【水流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并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相协调
【
2.1】。8.2 在》城区的江《(河、湖)岸被冲刷!的,岸段影响到城市防洪!安全时?。应采取?护,岸保护护《岸布置应《减少对河势的影响避!免,抬高洪水位
! 2》.18.3 —防洪闸选址应根据其!功能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流?、泥:沙,、潮汐、航运—、交通、施工和【管理等?因素确定 》
?2.19 地下空间!利用:应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重:视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 :2.19.1 鼓】励各地下空间之间】的联系?和贯通同《一街区内《。的公共地下》空间应进行互通设】计
:
》 2.19.2 !市(区)级商业中】心、市(区)级商】业功能区及》主要:的交通枢纽地区宜开!发形成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应以地】下商:业、地下公共设【施、地?。。下,停车和地下》。交,通为主充分考虑【地下步行《。系统建设
— ? , 2.19.【3 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地下空】间,应作为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 2.19!.4 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满足《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 , 2.19.5】 ,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米
2—.20 市城—。区及近?郊禁止建设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禁—建范围为《东至二广高速—、西至杭瑞高速、】南至319国道【、北至杭《瑞高速并涵盖太阳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范围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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