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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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1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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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条 :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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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3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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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4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第9.0!5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
《 (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
(】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
!
》(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
—
【 (?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9.《06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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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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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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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第9】.07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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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第:9.08《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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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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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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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
第9【. 09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第9.10条 【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9.11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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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条 》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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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3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 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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