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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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1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
—第,9,.02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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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3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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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4条 《 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第》9,.,05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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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
》 (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
!(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
《
,
》(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
【
《 (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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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6!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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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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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
,
第9.0】7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
【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第9.?08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
!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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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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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09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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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
第:9.11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9.!12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9.13《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 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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