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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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1—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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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9.03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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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4条 【 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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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5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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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
】。(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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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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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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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6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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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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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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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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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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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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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7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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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8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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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 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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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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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09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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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9.1?1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9.12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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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3《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 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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