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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 : 第9.01】条 :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 — , 第9《.0:2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9.03条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9.0—4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 :第9.0《5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   ?(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  : , , (: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   !  (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 !    【 (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9.06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 第9.07!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 》 ,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第9.0!8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    》 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   《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第9. 09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 第9【.10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 第9.11条 】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 第9.12】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 第9.13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 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