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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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1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
第9.!02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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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3条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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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4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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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5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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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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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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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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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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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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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6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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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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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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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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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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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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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7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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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8条【 ,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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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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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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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
第9.— 09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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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
第9.11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9】.12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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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3条 ?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 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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