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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管理监—督机:构
第七【条, 设:立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燃气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法制、物价、【安监、燃气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燃】气,办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 》(一)监督保—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 (二)—协调、研究》保,险专项?资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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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审核?保险合同内容、条款!并监督实施;
】 —(四)?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 (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保》险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 —(六)本规定—所列的其《他职责
【
第八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区燃气《用户燃气事故保险】的主管部门》市燃气办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二!。)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
— (三》)负责督《促市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受理燃气居民【用户赔付申请;
! —(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保险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 , ? (五)制定与】本规:定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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