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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管理监!督机构?
第七条【 ,设立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燃气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法—制、物?价、安监、》燃气:。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燃气办】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保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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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研究保险专项资】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 (《。三)审核保险合同内!容、条款并监督实】施;
【 ?(四)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 (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保险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 : (六)本规【定,所列的?其他职责《
《
第八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区】燃气用户《。燃气:事故保险的主管【部门市燃气》办,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二)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
(!三)负?责督促市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受理【。燃气居民用户赔付】申请;
【 ? (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保险【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五)制定》与本规定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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