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保险管!理监:督机构
第七!。条 设立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燃气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法制、物价、—。安监、燃《气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燃《气,办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 》(一)监督保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 (二)!协调、研究保险【专项资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 : (三)—审核:保险合?同内:容、条款并》监督:实施;
》 ? (四)—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保险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 (《。六)本规定所列的】其他职责
】
《第八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区燃:。气用户燃气》事故保险的》主管部门市燃气办】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 (二)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
? , 《。(三)负责督促市】。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受理燃气居民—用户赔付申请;
】
》 (?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保险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
— (五)制》定与本规《定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