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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保险》管理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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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立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燃气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法制—、物:价、安监、》燃气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燃!气办: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 (一)》监督保?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 , (二)协调—、研究保险专项资】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 (三)【。审核保险合同—内容、条款并监【督实施;
!。 (《四):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
《 : (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保险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本规定—所列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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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区—燃气用户燃》。气事故保险的—。主管:部门:市燃气办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 》(一)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 》。(,二)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
》 (三)负】责督:促市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受】理燃气居民用户赔】付申请;
》
: (—。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保险《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
, : (五)【制定与本规定—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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