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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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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 ,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 ,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 , :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承租人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口迁出】;
(三!)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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