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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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
: ,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 :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口迁出;
【
(—三,)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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