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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 :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
,第二十四条》 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承【租人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 ?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口迁出!;
【(三)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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