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 ,。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 第二十四条 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承租?人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   ?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口迁出; —     》(,三)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