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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承租人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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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口—迁出;
— : (三)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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