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五章! 退:出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 ,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   ?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口迁出;— :    (三—。)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