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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改建】、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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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回】购廉租?。住,。房时暂缓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廉租住—房修缮维护和—设备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纳《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权属情《况,给予实》际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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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株洲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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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购、收—购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视:实际需要进行的【基本装修等相—关费用,《纳入:。市、区廉租住房【的维护费用》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价获得房屋产权】购,。置人不得将廉租住房!对外转?。让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的?,经政府同意—,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成》本价抵?扣折:旧后回购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转让所!得,资金,?由市、区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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