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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改建、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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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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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回购廉租住房时暂缓!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廉租《住房修缮维护和【设备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纳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权属情况,给予【。实际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0%的补贴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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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株洲: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购、收购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视实际《需要进行的基本【装修等相关费用【,纳:入市:、区廉?租住房的维护费用】。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价获得房】屋产权购置人不得将!廉租住房对外转【让,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的,经政》府同意,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成本价】抵扣折旧后回购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转让?所得资?金,:由市、区《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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