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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改《建、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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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回购廉租住房时【暂缓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廉—租住:房修缮?维护:和设备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纳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权属情况,给】予实际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0》%的:补贴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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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株洲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 :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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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购、收购—。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视实际—需要进行的基—本装修等相关—费,用,纳入市、区【廉租住房的维—护费用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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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价获!得房屋?产权购置人不得【将廉租住房对外转】让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的,:经政府同意,—。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成本价抵【扣折旧?后回:购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转让所!得资金,《由市、?区,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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