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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程【结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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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并最终形成》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 (一)招标投】标文件?、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的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二)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三,),工程造价情况;
!。 (四—)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情况—;
》 :(五)工《程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 审计机关】在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后应当对《单体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工程款的支付】应明:确按照?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进行预留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保留的待结价【款,除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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