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变形监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核电厂工程变形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厂区内核岛、常规岛等重要建(构)筑物、水工建筑物、边坡等的变形监测。
9.1.2 核电厂变形监测的基准网宜由次级网的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构成,变形监测网工作基点的加密宜按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9.1.3 变形观测点应埋设在监测体上且最能反映变形特征和变形明显的部位。
9.1.4 核电厂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应符合表9.1.4的规定。
9.1.5 每个重要的建(构)筑物都应有独立的变形测量监测系统。在工程设计时,应对变形监测内容进行统筹安排;在工程建造时,各项监测设施应随施工的进展及时埋设安装。
9.1.6 首次观测宜连续进行两次独立观测,当两次较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时应取其平均值作为变形监测初始值。
9.1.7 不同周期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良好的观测时段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2 应采用相同的网形或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3 宜使用相同测量仪器和设备。
4 观测人员宜固定。
5 应记录荷载、天气、温度、气压、相对湿度等的环境因素。
6 应采用统一基准处理数据。
9.1.8 每期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处理观测数据。当监测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通知责任方采取安全措施:
1 变形量出现显著变化。
2 变形量达到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
3 建筑物的裂缝快速扩大。
4 地面的垂直位移量(沉降量)突然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