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33-2010 建标库

8.6  建筑施工放样及检测

8.6.1  本节适用于核岛、常规岛的施工放样。水工构筑物、BOP建筑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施工放样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执行。

8.6.2  建筑施工放样应收集下列技术资料:

    1  施工图纸,包括土石方开挖图、总平面图、厂房基础图、各楼层平面图、结构模板图、设备基础图、设备安装图及技术条件、管网图等。

    2  建筑物或设备的设计与说明,特别是限差的要求。

    3  设计变更。

    4  各级控制网资料。

8.6.3  放样前,宜依据设计图纸和说明编制作业计划,并应对控制点进行检核。

8.6.4  施工放样应根据限差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包括基准线法、弦线支距法、距离或方向交会法等方法。

8.6.5  当已有的控制点布置不满足施工放样时,可适当建立加密控制网点和临时加密点,加密网的施测方法、技术要求应与同级控制网相同。

8.6.6  施工测量控制基准的选择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基坑开挖土石方工程及独立的建(构)筑物,其施工测量基准应为初级网或次级网。

    2  对于相互联系的建筑物,其施工测量基准应为次级网或该区域厂房内部微网。

    3  对于某一建筑物内部结构或设备,施工测量基准应采用该区域微网。

    4  每个厂房只应有一个高程基点。高程传递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各厂房高程点高程确定后,不应改变。

8.6.7  大型设备基础浇筑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当发现位置及标高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并应及时处理。

8.6.8  放线后应进行检查,并应编制测量定位和检查记录。

8.6.9  施工放样的测量技术及精度要求应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如无具体要求可按本规范第8.6.10条~第8.6.13条确定测量精度。

8.6.10  混凝土工程及普通预埋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6.10的规定。

8.6.11  构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6.11的要求。

8.6.12  核岛主要设备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6.12-1~表8.6.12-11的规定。

8.6.13  汽轮机基座预埋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6.13的规定。

8.6.14  现场各种控制点、线、部件的测量放线标识应清楚、准确,迹线应清晰耐久。轴线或基础划线时,线宽度不得大于1.5mm。

8.6.15  测量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测量成果。当超过允许偏差或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应检查资料和计算过程,必要时应进行复测。

8.6.16  对重要的和精度要求高的结构、设备及构件宜编制专用的测量方案。在施工放样测量后,宜进行同等精度的检查测量。

8.6.17  所有的检测应作出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