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航空摄影技术及资料要求
6.2.1 航空摄影作业前应编制作业计划书。
6.2.2 航摄仪和航摄比例尺应根据成图比例尺、像幅大小、图幅大小、布点方案、测区地形、仪器装备和加密、成图技术水平等情况选择,可按表6.2.2选择航摄比例尺,同时应注意航高与焦距的合理选择。
6.2.3 航摄作业应选择适当的摄影季节和时间。
6.2.4 飞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向重叠宜为60%~65%,且不得大于75%,不应小于53%。
2 旁向重叠宜为30%~35%,且不应小于15%。航线间不得有相对漏洞和绝对漏洞。
3 像片倾角不宜大于2°,且不应大于4°。
4 旋偏角不宜大于6°,且不应大于10°。在同一航线上达到或接近最大旋偏角的像片不得连续超过三片。
5 航线弯曲度不应大于3%。
6 航线偏离图幅中心线不应大于像片上3cm。
7 一条航线最大和最小航高之差不得超过30m,分区实际航高与预定航高之差不应大于航高的5%。
6.2.5 航摄影像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光学摄影仪时航摄底片不均匀变形不得大于3/1000。
2 航摄底片应影像清晰、框标齐全。
6.2.6 采用原始航摄底片在影像扫描仪上扫描作影像数字化时,宜采用25μm扫描分辨率正像。
6.2.7 航摄资料检查验收宜采用目视检查法、数据测定法和样片比较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2.8 对航摄资料中飞行、摄影及摄影处理质量等检查验收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
6.2.9 航空摄影资料检查验收后,应提交下列航摄资料:
1 全部底片及航摄底片登记表。
2 像片及索引图像片。
3 航摄仪技术数据表和鉴定表。
4 航摄像片扫描片电子文档。
5 航摄成果质量鉴定表。
6 航摄底片、像片和索引图像片等移交清单。
7 航摄质量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