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地物测绘
5.4.1 测量控制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规定的符号绘制。控制点的高程注记应根据等级区分小数点后的位数,水准点的平面位置应按主要地物测定坐标,坐标应取位至厘米;埋石图根点应逐点表示,不埋石图根点可根据用图需要表示。
5.4.2 水系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江、河、湖、海、井、泉、水库、池塘、沟渠等水利设施,应按实际形状测绘,有名称的水利设施应加注名称。
2 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的水涯线宜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应以陡坎表示,平坦地区水系的水涯线不应表示,其边界线应用陡坎或斜坡表示;水库、池塘宜测绘水涯线。沟渠内侧宽度在图上大于1mm时应以双线表示,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并应加注流向符号。
3 水渠应测沟渠内侧上边缘线,高出地面0.5m的土堤应测绘。
4 海岸线宜以平均高潮线为准。干出滩在图上应用相应符号或注记表示。
5 水下地形的表示应以绘制等高线为主,也可根据需要以测注高程。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池塘应测注塘顶及塘底高程,沟渠底部应测记高程,并应标记沟渠深度;泉、井应测绘泉的出水口及井台高程,并应测记井台至水面深度;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的高程。
5.4.3 居民地及设施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集各类建(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的数据。建筑物轮廓应以滴水为准,应以滴水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为测点;柱廊应以柱外围为准;檐廊应以外轮廓投影为准;架空通廊应以外轮廓水平投影为准;门廊应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应以顶盖投影为准;挑廊应以外轮廓投影为准;阳台应以底版投影为准;门墩应以墩外围为准;门顶应以顶盖投影为准;室外楼梯和台阶应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其他倒金字塔形的建筑物应按落地为实、投影为虚的原则测量及表示。对居民区应根据测图比例尺或需要适当加以综合。建(构)筑物轮廓凹凸在图上小于0.5mm时可直接连线;简易房、棚房在图上面积小于16mm2的可舍去;临时性的活动房屋、施工时搭建的临时工棚及材料棚等可不表示。有名称的居民地、机关、学校等应标注名称。
2 房屋总层数应包括房屋地上层数和房屋地下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应以其室内层高在2.2m以上的计入层数;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以及装饰性塔楼等附属于楼顶的建筑,层高不低于2.8m时应计入总层数;复式房屋、跃层建筑应按实际占有的自然层数计算;独立的车库、配电房、水泵房、垃圾站等单层建筑物应按一层计算。单层房屋应只标注房屋结构,悬空房屋的楼层数应按其实际包含的层数标注,建筑中的房屋和破坏房屋不应标注房屋层数,地下室、化粪池可选择表示。
3 测绘垣栅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围墙、栅栏、栏杆等可按其永久性、重要性等取舍。
5.4.4 交通设施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图上准确反映陆地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应准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其他要素的关系,应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的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应实测表示各类道路的收费站,红绿信号灯、测速和摄像机站可选择表示。
2 铁路轨顶、道路交叉处、公路路中、桥面、坡度变换处等应测注高程。道路坡度平缓处在图上每50mm~100mm应测注地面高程。
3 公路及其他双线道路在图上均应按其实际宽度绘出,公路应注记技术等级,国道应注记国道线路编号,公路应注明路面材料,材料变化处应用点线分开,应注明主要道路的通向。
4 铁路与公路或其他道路在同一水平面交叉时,铁路符号不得中断,宜将公路或其他道路符号中断。不在同一水平面交叉的道路交叉点,应绘出相应的桥梁符号。
5 路堤、路堑应按实际宽度绘出其边界,并应适当测注坡度、坡脚高程,当斜坡宽度在图上小于2mm时,可按陡坎表示。
6 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
7 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应加注建筑结构。码头的轮廓线应实测,有专有名称的码头应加注名称,无名称的应注码头,码头上的建筑物应实测,并应以相应符号表示。
5.4.5 管线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测绘应包括各种管道、电力线和通信线的测绘。
2 永久性的电力线、通信线、变电室、电杆上的变压器等应实测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线路密集地区可摘要测绘。密集建筑区内电力线、通信线可不连接,但应绘出连线方向。临时性的通信线、广播线、路灯电线、灯箱电线和交通信号灯电线可省略。同一杆塔上架有多种线路时,应表示其中主要的线路,但各种线路走向应连贯,线类应分明;35kV及以上等级输电线路应注明线路名称、电压等级和杆塔编号。
3 地上管线的转角点均应实测。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和附属设施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并应标注管道类别。地下检修井应按实际位置测绘注记。消防设施应实测表示,阀门可选择表示。
5.4.6 植被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上应正确反映植被类别特征和分布范围,以及一年分几季种植不同作物的耕地,应以夏季主要作物为准,大面积分布的植被在能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
2 对耕地、园地和林地应实测范围,应用地类界表示,并应注记相应的符号,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应按线状地物表示;有保留价值或具有方位意义的独立树应测绘。
3 各种植被在图上的面积小于3cm2时可省略。
5.4.7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采掘场范围应实测表示;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测绘,应在图上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
2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按比例尺表示时,应实测其外廓,并应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表示;不依比例尺表示时,应按点状或线状地物实测位置,应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3 大型名称标牌和柱式独立大型广告牌应实测表示;街道、公园、小区、幼儿园内设有文体娱乐设施的场所,应实测其范围线;公共场所独立的公用电话亭、落地的独立固定邮政信箱应实测表示。
4 简易、临时、低矮的温室、菜窖、花房可不表示;坟地宜注记坟数,面积较大时应测出地类界,明显独立坟应实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