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33-2010 建标库

4.4  GPS高程测量

4.4.1  GPS高程测量仅适用于平原或丘陵地区的五等高程测量。

4.4.2  GPS高程测量宜与GPS平面控制测量一起进行。GPS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中一级GPS的有关规定。

4.4.3  GPS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PS高程网应与测区四等及以上的水准点联测。联测的GPS点宜分布在测区四周和中央。若测区为带状地形,则联测的GPS点应分布于测区两端及中部。

    2  联测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3  地形高差变化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增加联测的点数。

4.4.4  GPS拟合高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联测的已知高程点进行可靠性检验,并应剔除不合格点。

    2  对于地形平坦的小测区可采用平面拟合模型,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大面积测区宜采用曲面拟合模型。

    3  GPS点的高程计算不宜超出拟合高程模型所覆盖的范围。

    4  对拟合高程模型应进行优化。

    5  应充分利用当地的重力大地水准面模型或资料。

4.4.5  对GPS点的拟合高程成果应进行检验。检测点数不应少于全部高程点的10%,且不应少于3个点;高差检验可采用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方法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其高差较差不应大于30√Dmm,其中D为检查路线的长度,单位为km。

4.4.6  内业计算取位,GPS天线高应精确至1mm,计算值取位应精确至1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