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防火与蓄油设施
5.5.1 35kV屋内敞开式配电装置的充油设备应安装在两侧有隔墙(板)的间隔内;66~110kV屋内敞开式配电装置的充油设备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变压器间内,并应设置灭火设施。
5.5.2 屋内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在1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设施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应按容纳20%油量设计,并应有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设施。
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5.5.3 屋外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有容纳20%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贮油和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000mm,四周应高出地面100mm。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卵石层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为50~80mm。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贮油池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5.5.4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5.4的规定。
5.5.5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5.5.4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4h。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应大于变压器贮油池两侧各1000mm。
5.5.6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2500kg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0mm。
5.5.7 在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有条件时宜选用非油绝缘的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