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安全监控管理评价
7.3.1 安全监控管理评价应包括监控准备、监控实施和监控数据处理3个分项。
7.3.2 监控准备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对施工安全监测的测点布置、重点监测对象、监测频率和控制标准等内容的设计交底记录。
2 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安全监控预警机构应分别编制专门的安全监控预警管理工作大纲。
3 监测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设计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监测方案,并应经审批。
7.3.3 监控实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结构本体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布点应符合监测方案的规定,并应有验点记录。
2 在穿越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既有运营线路时,应进行实时监测,并应有监测记录。
3 当设计发生变更时,监测单位应根据变更内容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并应有相应记录。
4 应制定测点保护措施,当已有测点被破坏时,应及时补点,并应有相应记录。
7.3.4 监控数据处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单位应将监控量测记录和工程日志上报给安全监控预警机构。
2 各参建单位应对所有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并应有相应记录。
3 对监测数据超限部位,应进行分析、开展现场巡视,应制定相应处理措施,并应有相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