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明挖法施工评价
5.2.1 明挖法施工评价应包括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治理、基坑土方工程、交通过渡防护、工程结构施工和盖挖法特殊要求6个评价项目。
5.2.2 明挖法施工评价可按本标准表B.0.2确定的评价内容及其分值进行评价。
5.2.3 明挖法施工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阅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 查阅现场施工技术与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日志。
3 查阅施工监测记录、特殊部位或结构施工检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查阅施工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
5 查阅原材料或构配件合格证、检测或检验资料,以及混凝土配合比等记录。
6 现场检查,逐项打分。
(Ⅰ)围护结构施工
5.2.4 围护结构施工评价应包括支护桩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水泥土墙支护施工、锚杆及土钉墙支护施工、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施工及其他围护结构系统施工6个分项。
5.2.5 支护桩施工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支护桩施工的专项方案,并应经审批或论证。
2 支护桩施工应按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并应有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桩基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的有关规定。
5.2.6 地下连续墙施工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地下连续墙施工的专项方案,并应经审批或论证。
2 地下连续墙施工应按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并应有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3 地下连续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的有关规定,并应全部合格。
4 对于复杂地质条件下的超大、超深、超长地下连续墙,应选择适当的成槽工艺,并应经专家论证。
5 地下连续墙施工成槽、吊装等机械设备,应定期检修和保养,并应有记录。
5.2.7 水泥土墙支护施工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水泥土墙施工的专项方案,并应经审批或论证。
2 水泥土墙支护施工应按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并应有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3 水泥土墙应采用钻芯法检测墙身完整性和强度,其检测频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全部合格。
4 水泥土墙施工的旋喷、搅拌机具等设备,应定期检修和保养,并应有记录。
5.2.8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施工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锚杆及土钉墙支护施工的专项方案,并应经审批或论证。
2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施工应按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并应有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3 锚杆及土钉墙应按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并应有完整的验收记录。
4 锚杆张拉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应有记录。
5.2.9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施工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施工的专项方案,并应经审批或论证。
2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施工应按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并应有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3 换撑作业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做到“先撑后换”,并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
4 龙门吊等大型吊装设备应定期检修和保养,并应有记录。
5.2.10 其他围护结构系统施工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相应的施工专项方案,并应经审批或论证。
2 施工应按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并应有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的有关规定。
(Ⅱ)地下水治理
5.2.11 地下水治理评价应包括集水明排、基坑降水、截水帷幕3个分项。
5.2.12 集水明排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程特点选择设备,并应设置排水沟、集水井,同时应制定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
2 作业人员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抽水设备应设有开关箱,并应有漏电保护装备。
5.2.13 基坑降水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基坑降水的专项方案,并应经审批或论证。大型复杂的基坑降水应先进行降水试验,并应根据试验结果制定降水方案。
2 基坑降水施工应按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并应有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3 降水期间,应对各降水井和观测井的水位、水量进行同步监测,并应有水位监测记录。
4 应对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下管线,按相关规定开展监测,必要时,应采取回灌等措施进行保护。
5 抽水设备应设有开关箱,并应设双路电源,同时应装有漏电保护器,现场应配备备用发电机。
5.2.14 截水帷幕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截水帷幕施工的专项方案,并应经审批或论证。
2 截水帷幕施工应按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并应有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3 截水帷幕施工的旋喷、搅拌机具等设备,应定期检修和保养,并应有记录。
(Ⅲ)基坑土方工程
5.2.15 基坑土方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基坑开挖的专项方案,并应经审批或论证。
2 应严格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并应符合开挖的“时空效应”,同时应有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3 应制定合理的基坑监测方案,并应按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同时应有监测报告。
4 爆破作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应编制爆破作业专项方案,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实施。爆破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并应有记录。
5 基坑开挖时应有可靠的临边防护、上下通道和地面排水等有效防护措施,并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Ⅳ)交通过渡防护
5.2.16 交通过渡防护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交通过渡防护的专项方案,并应经审批或论证。
2 应根据基坑形式和通行要求,选用合适的便桥结构形式,应有详细的设计方案,并应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3 交通过渡防护施工应按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并应有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4 基坑便桥应设置限载、限速和禁止超车、停车等标志,并应设置护栏。
5 应对便桥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应有记录。
(Ⅴ)工程结构施工
5.2.17 工程结构施工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工程施工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钢筋加工、吊装机械应进行检修和保养,并应有记录。
3 应有脚手架施工的专项方案,并应经审批或论证;应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并应有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4 应有模板工程施工的专项方案,并应经审批或论证;应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并应有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5 模板及其支架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拆模作业时,应设警戒区,并严禁无关人员出入警戒区。
6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人对模板及脚手架体系进行检查,并应有记录。
7 应设有人员上下通道及安全防护措施。
(Ⅵ)盖挖法特殊要求
5.2.18 盖挖法特殊要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撑支护应先施工,并应达到设计的强度要求后再进行土方开挖,同时应有强度检测报告。
2 盖挖逆作和半逆作施工时,结构顶板应作为第一道横撑,并应在每层结构施工完成,结构受力满足要求后,再进行其他工序的施工。
3 应按监控方案对横撑进行监控量测,应有完整的监测记录。
4 负层开挖时,出土的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与保养,并应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