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监测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4.5.1 监测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监测单位与人员、监测方案与工作制度和监测实施3个评价项目。
4.5.2 监测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可按本标准表A.0.5的规定进行评价。
4.5.3 监测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阅监测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 查阅监测机构的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分工。
3 查阅各岗位监测人员的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4 查阅监测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
5 查阅监测报告。
6 现场检查,逐项打分。
(Ⅰ)监测单位与人员
4.5.4 监测单位与人员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单位企业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揽的监测业务类型和规模相符。
2 监测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地铁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3 监测人员应具备上岗证书,并应按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4 监测人员及仪器的数量应满足监测工作需要。
5 监测仪器应定期校核,并应有记录。
(Ⅱ)监测方案与工作制度
4.5.5 监测方案与工作制度评价应包括监测方案和监测安全工作制度2个分项。
4.5.6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再实施。
4.5.7 监测安全工作制度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监测安全管理责任制。
2 应建立监测检查、监督和核验制度。
3 应建立安全管理资料归档制度。
4 应建立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的程序及制度。
(Ⅲ)监测实施
4.5.8 监测实施评价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仪器设备及元器件应鉴定合格后再使用,且仪器设备及元器件的精度应满足监测要求。
2 基准点和各类监测点应严格按审批后的监测方案布置,并应经监理、安全预警机构等单位验收。当监测点损坏后应及时修复或重布,并应有记录。
3 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安全预警机构等单位提供监测报告,报告应包括日报、周报、阶段性分析报告等。
4 监测单位应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发现异常时,应进行分析,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同时应有分析和反馈记录。
5 当设计及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6 监测单位应将工程监测资料按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